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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簡上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四一號

上 訴 人 乙○○被上訴人 磊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破產管理人楊

涂榆政律師吳文淑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進寶法 官 曾吉雄法 官 吳文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王少玲

裁判案由:給付修理費
裁判日期:2001-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