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四一號 上 訴 人 乙○○被上訴人 磊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破產管理人楊 涂榆政律師吳文淑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進寶法 官 曾吉雄法 官 吳文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王少玲裁判案由:給付修理費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