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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簡上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十三號

上 訴 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律師被上訴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讓渡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審判長法官 陳明富~B法 官 林玉心~B法 官 吳文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王少玲

裁判案由:返還讓渡金等
裁判日期:2000-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