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十三號 上 訴 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律師被上訴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讓渡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審判長法官 陳明富~B法 官 林玉心~B法 官 吳文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王少玲裁判案由:返還讓渡金等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0-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