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六十號
上 訴 人 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房屋尾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本院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為新台幣(下同)壹拾參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嗣上訴人於本院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行準備程序中擴張訴之聲明為伍拾參萬貳仟肆佰零柒元,則其應補繳裁判費伍仟捌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上訴部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玲瑤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張乃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