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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10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九號

原 告 王門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向文英律師複 代理人 林夙慧律師被 告 高新商業銀行三民分行 設高雄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 律師 住高雄市○○○路○○○號一一樓之二

江雍正 律師 住高雄市○○○路○○○號一一樓之二黃淑芬 律師 住高雄市○○○路○○○號一一樓之二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交付寄託金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鄭月霞~B法 官 黃蕙芳~B法 官 陳業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陳素徵

裁判日期:2000-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