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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11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四七號

原 告 大都市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蕭家正律師被 告 甲○○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債務等事件,因被告甲○○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準備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 官~B 法 官~B 法 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洪婉琪

裁判案由:履行債務等
裁判日期:200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