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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1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三號

原 告 乙○○被 告 板信商業銀行前鎮分行法定代理人 吳國和訴訟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吳為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楊明月

裁判日期:2001-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