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三號
原 告 乙○○被 告 板信商業銀行前鎮分行法定代理人 吳國和訴訟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吳為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楊明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三號
原 告 乙○○被 告 板信商業銀行前鎮分行法定代理人 吳國和訴訟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吳為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