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七三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張維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梁瑜玲裁判案由:返還車位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0-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