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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12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七三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張維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梁瑜玲

裁判案由:返還車位
裁判日期:2000-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