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二六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複 代理人 侯永福律師
陳清朗律師被 告 戊○○ 住台被 告 丁○○ 住高被 告 己○○ 住台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被 告 乙○○ 住台訴訟代理人 丙○○ 住台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 官 陳信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梁 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