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九七號
原 告 中央信託局楠梓分局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台灣新聞報社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吳為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