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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18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三○號

原 告 鈞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漢亭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何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戊○○被 告 松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曾吉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林國龍

裁判日期:2001-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