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三○號
原 告 鈞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漢亭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何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戊○○被 告 松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曾吉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