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七九號
原 告 日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壬○○原 告 課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子○○原 告 信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原 告 明航企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原 告 技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原 告 峻源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原 告 啟璋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天送原 告 國兆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癸○○原 告 視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己○○原 告 永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桃原 告 百茂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辛○○原 告 盟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庚○○原 告 慧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右原告與被告盟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償還墊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兩造之公司變更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登記簿謄本。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 官 林玉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