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一六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郭一成 律師複 代理人 黃重雍 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汪怡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劉榮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一六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郭一成 律師複 代理人 黃重雍 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汪怡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劉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