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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23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三五號

上 訴 人 丁○○○○○○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己○○

甲○○連松壽被 上訴人 乙○○送達代收人 戊○○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三五號給付重劃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貳拾陸萬叁仟零壹拾陸元,折合銀元為捌萬柒仟陸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叁佰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叁仟玖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官信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謝群育

裁判案由:給付重劃費用
裁判日期:200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