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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26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七一號

原 告 賢隆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送達代收人 乙○○被 告 莊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五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吳文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王少玲

裁判日期:2001-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