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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33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九八號

原 告 丑○○

戊○○被 告 子○○

乙○○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壬○○

庚○○己○○癸○○甲○○辛○○○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楊智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劉企萍

裁判日期:2001-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