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九八號
原 告 丑○○
戊○○被 告 子○○
乙○○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壬○○
庚○○己○○癸○○甲○○辛○○○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楊智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