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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34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七六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林大權被 告 甲○○被 告 乙○○被 告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吳為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楊明月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等
裁判日期:2001-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