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五四號
原 告 惠勝畜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律師
黃如流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辦理移交公司財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陳業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陳素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