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5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六四號

原 告 荃亞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文財 住被 告 高雄市左營區新上國民小學 設高雄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張基成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玲瑤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黃輝雄

裁判日期:2000-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