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八一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賴來輝
柯淵波 律師被 告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設高雄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右訴訟代理人 林瑩蓉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前往系爭水管埋設處勘驗自來水管所在。被告應派埋設水管之相關人員到場,並準備挖掘及鋪設之相關器具及材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林誠桂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