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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631 號民事裁定

Y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三一號

原 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住台北市○○區○○○路○段○○○號訴訟代理人 林維誠 住

姜家彬 住被 告 甲○○○ 住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張瓊文律師第 三 人 張興農 住

張秀勤 住張文吉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黃蕙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倪金漢

裁判日期:2000-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