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三一號
原 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住台北市○○區○○○路○段○○○號訴訟代理人 林維誠 住
姜家彬 住被 告 甲○○○ 住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張瓊文律師第 三 人 張興農 住
張秀勤 住張文吉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黃蕙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