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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9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六○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地下室使用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下午三時,至現場勘驗。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方百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蔡雅萍

裁判日期:200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