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六○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地下室使用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下午三時,至現場勘驗。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方百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蔡雅萍裁判案由:返還地下室使用權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