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勞訴字第八號
原 告 乙○○等二右二十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富元律師被 告 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十時正,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吳進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賴易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勞訴字第八號
原 告 乙○○等二右二十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富元律師被 告 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十時正,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吳進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賴易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