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七號
原 告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吳賢明律師
王進勝律師李偉如律師被 告 丙○
甲○○乙○○戊○○○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肆佰捌拾肆萬貳仟貳佰叁拾陸元,折合銀元壹仟壹佰陸拾壹萬肆仟零柒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壹萬陸仟壹佰肆拾壹元,折合新臺幣叁拾肆萬捌仟肆佰貳拾叁元。今原告僅繳納壹拾萬貳仟陸佰捌拾壹元,須補繳貳拾肆萬伍仟柒佰肆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家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黃 曼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