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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重訴字第 5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六六號

上 訴 人 乙○○被 上訴人 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六六號返還給付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伍仟零柒萬玖仟伍佰陸拾伍元,折合銀元為壹仟陸佰陸拾玖萬叁仟壹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拾伍萬零叁佰玖拾捌元,折合新台幣柒拾伍萬壹仟壹佰玖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官信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謝群育

裁判案由:返還給付物等
裁判日期:2001-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