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九三號
原 告 甲○○原 告 乙○○右二人訴訟代理人 王家鈺 律師被 告 丁○○被 告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 官 林玉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鄭裕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九三號
原 告 甲○○原 告 乙○○右二人訴訟代理人 王家鈺 律師被 告 丁○○被 告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 官 林玉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