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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重訴字第 8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九三號

原 告 甲○○原 告 乙○○右二人訴訟代理人 王家鈺 律師被 告 丁○○被 告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 官 林玉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鄭裕一

裁判日期:2000-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