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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重訴字第 9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九四九號

原 告 甲○○法定代理人 己○○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 律師

吳賢明 律師黃淑芬 律師複 代理人 庚○○被 告 壬○○

丙○○乙○○丁○○戊○○辛○○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仍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擇期審理。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 官 葉啟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陳惠玲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等
裁判日期:2002-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