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仲認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巴拿馬商得瑞加航運有限公司(DOLEGA COMPANIA MARITIMA S.A.)法定代理人 塞米翁.帕里奧斯(SIMEON PALIOS)代 理 人 劉文崇律師
許寶方律師相 對 人 龍慶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LUNG CHING STEEL ENTERPRISE法定代理人 謝平發代 理 人 石宗立律師
蔡政宏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承認外國仲裁判斷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英文名稱「DDLEGA COMPANIA MARITIMA
S.A.」記載,應更正為「DOLEGA COMPANIA MARITIMA S.A.」;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記載「塞米翁. 帕里」應更正為「塞米翁. 帕里奧斯(SIMEON PALIOS);關於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住所之記載「EDIFICIO "CENTRO MAGNA CORP.", AVE.MANUEL
MA.DE YCAZA Y CALLE 51, PANAMA, REPU」應更正為「EDIFICIO "CENTRO MAGNACORP.",AVE.MANUEL MA.DE YCAZA CALLE 51, PANAMA, REPUBLIC OF PANAMA」;關於相對人英文名稱之記載「LUNG CHING STEEL ENTERPRISE CO.,」應更正為「LUNGCHING STEEL ENTERPRISE CO.,LTD.」;主文記載「及仲裁費用判斷(如附件二)」應更正為「及同年五月十六日所作成確定仲裁費用判斷(如附件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蔡國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