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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0 年保險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保險字第三五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丁○○被 告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楊富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陳淑女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金等
裁判日期:2002-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