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保險字第三五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丁○○被 告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楊富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陳淑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保險字第三五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丁○○被 告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楊富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