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再字第八號 再審原告 戊○○訴訟代理人 侯永福律師再審被告 丁○○○○○○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重劃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蔡廣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康進福裁判案由:給付重劃費用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2-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