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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0 年婚字第 1260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婚字第一二六0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住屋所有權為原告母親大哥所有,外型為大樓建築,隔為四房、一廳,共約坪。房租:

13000/月,原告負擔1/4約3250/月。

職業及收入齊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助理會計,受僱四年,月入四萬元。聯絡電話:(00)0000000(公)婚姻及撫育狀況原告與被告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結婚,於000年0月0日生下被監護人,原告稱,只有被監護人生下後的前三月原告有感覺到結婚,從八十八年五月開始迄今二年半時間,被告因躲避法院重大流氓管訓案的通緝,未曾與原告暨被告家人聯絡過。造成原告在撫養被監護人時的不便與困擾。

健康狀況原告自稱自己與被監護人都身體健康。

監護動機⒈原告稱,被告因重大流氓案逃避法院通緝迄今超過二年半,且一直下落不明,被告

實未盡到保護家庭暨教養被監護人的責任,且被告犯了侵犯他人的罪讓原告及被監護人背起不名譽的社會名聲,原告認為被告已經喪失監護被監護人的權利。

⒉原告稱,被監護人除了有原告照顧外,還有外公外婆來協助照顧,外公已從某學院

教職退休、外婆可專職照顧被監護人,所以案母及外公外婆是被監護人成長的最佳照顧者。反觀,被告公母在路邊擺攤賣花、賣雞肉等作流動攤生意且經常換地方,實不宜照顧被監護人。

家庭氣氛及成員態度⒈原告母親(被監護人外婆)稱,所有家人都支持原告與被告離婚並爭取被監護人的監護權。二年多來被告及其家人都未明確交代如何處理被監護人的事。

⒉原告稱,被告公母都認為被告下落不明且多時不能負起照顧原告及被監護人的責任,所以都鼓勵原告自己爭取權利。

⒊原告母親稱,三個子女與被監護人原本都住在大女兒家裏,因為最小的兒子準備要

結婚住的空間太小,所以原告與弟弟就搬出來租住一起彼此互相照顧,而原告母親與原告父親在原告上班時,每天都會過去照顧被監護人。

⒋被監護人只知道有外公、外婆疼愛他,不認識祖父、祖母及父親(被告)。

居家環境居住處是面臨馬路的大樓,自然採光、及空調都佳。外婆認為在客廳(約八坪)照顧被監護人時,空間夠大,被監護人也認為夠他跑來跑去。

生活狀況被監護人目前全天候都由外婆照顧飲食及起居,身體很厚實健康,很少需要看醫生,打預防針或假日出遊大部分都由舅舅開車載。外公外婆原告等平時都會教被監護人認字說故事,期待九十一年四月送被監護人上幼稚園幼幼班時能適應學校生活。

照顧計畫原告及被監護人外婆都表示,只要經濟能力許可,會盡量栽培被監護人讀書,讓他跟外公一樣能在大專教書。

評估建議:

⒈被監護人稱,他不知道爸爸去哪裡,也未見過爸爸。原告稱,被告被通緝二年多的

時間,正是被監護人成長期間,無論物質與精神上都需要被告及家屬的關心,而被告長輩因忙於擺攤謀生,自顧不暇也無法協助被監護人的養育問題,曾告知原告要爭取自己的幸福,原告因此提出告訴,希望能爭取到對被監護人的監護權。

⒉社工員認為,被告遙遙無期的被通緝生活,確實會疏忽作父親(被告)對被監護人

的撫養責任,而被告親屬是否有意願協助被監護人的照顧,因為無法訪問到他們,社工員無法作評估。

⒊社工員從訪談中了解目前原告及原告母親有能力照顧被監護人;且原告有工作收入

、原告娘家並願意在照顧人力及經濟方面提供援助,確實有益被監護人的撫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徐美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書記官 楊明月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裁判日期:2001-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