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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0 年家簡上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家簡上字第六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請求分配夫妻財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請以書狀說明下列事項:

一、上訴人究係請求認可外國判決或是提起給付之訴請求被上訴人協同辦理系爭車輛移轉登記?

二、如上訴人請求係後者,其請權之依據為何?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曾吉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林國龍

裁判日期:2001-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