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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0 年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整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法定代理人 丙○○法定代理人 甲○○右聲請人因聲請振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聲請延長緊急處分之期間,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九十年度整字第一號公司重整事件,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所為之緊急處分裁定,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起延長期間至九十年十月十二日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因聲請重整,前蒙本院裁定准予緊急處分在案,該裁定聲請人於九十年四月十一日收受送達,上開緊急處分有效期間即將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屆至,惟該事件現正由本院函詢有關機關及選任檢查人表示意見及檢查中,原緊急處分裁定仍有延長其期間之必要,爰請求准予延長緊急處分之期間,以利重整之進行等語。

二、查該聲請振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各項調查仍在進行中,而該保全處分裁定之有效期間將於九十年七月十二日屆滿,設不予延長期間,任由債權人行使債權或聲請執行,勢將使重整陷於困難或不能,故聲請人聲請准將該處分之裁定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起延長期間至九十年十月十二日止,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 信 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李 梅 芬

裁判日期:2001-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