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整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相 對 人 振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振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振安公司)設立於民國八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迄今已有七年餘,設立時資本額為二千萬元,八十五年九月辦理現金增資,資本額三十億二仟萬元,同時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八十六年六月再次辦理現金增資,使資本額提高至目前實收資本額三十七億二千萬元。振安公司主要股東為安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佔百分之五點四四)、振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佔百分之七點五七)、安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佔百分之四點一七)、安鋒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佔百分之二七點一)、萬泰銀行(佔百分之二六點八八)、萬泰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佔百分之一二點九)及峰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佔百分之一五點五九)等,以生產冷軋全硬鋼捲、冷軋鋼捲、熱浸鍍鋅鋼捲等鋼鐵製品為其主要業務。並經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核准列案之國家重大投資案,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經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以財八四字第四二一三號函及經濟部工業局八十四年十二月一日以工(八四)一字第○四六四一八號函核准辦理中長期資金六十四億七千九百二十萬元融資,於民國八十六年底建廠完成,八十七年進行試車,八十八年正式生產,其中冷軋鋼捲生產四十六萬噸,鍍鋅鋼捲生產二十五萬噸,甫生產即已居國內市場僅次於中國鋼鐵公司之第二位,對我國整體經濟發展有所提升。
然適逢亞洲金融風暴,導致新台幣貶值,而大股東及關係人安鋒公司及峰安公司生產所需原料因悉數由國外進口,因此產生巨額匯兌損失;復因全球性鋼鐵產業普遍蕭條,致該二公司償債能力變差,金融機構乃紛紛緊縮其等信用而影響該二公司之正常營運,而振安公司因係該二公司關係人之故,致銀行團在振安公司甫投資建廠完成,急需週轉金以供生產之際,亦對振安公司之週轉金等借貸,不論有無擔保均全面採取緊縮授信之措施,致振安公司空有全國最完善之軋鋼製品設備卻因欠缺週轉金購買原料,致先進設備不得不閒置,而無法動工以從事較高利潤之「自購料生產自銷業務」,而僅開動部分設備從事利潤較低之「代工業務」勉強維持員工生計。對鉅額之貸款顯無清償之可能,而債權人如全面行使權利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則公司隨時有停業之虞。然振安公司從事之鋼鐵製造業,本即為資本投資較高之重工業,據該公司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顯示,該公司負債雖有一四二億餘元,但資產則達一七三億餘元,而其中固定資產淨額達一六九億餘元,由此可見,振安公司之資金大多數投注於重工業必須之生產設備及廠房,該設備於八十七年始試車完成,如任由銀行對振安公司採取緊縮信用措施,將引致該國家重大投資且創業不易成立之公司因此瓦解,對國家經濟造成重大負面之影響。聲請人雖為振安公司發行股份總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上債權之債權人,且已取得執行名義,然金融業對產業之貸款,促進其產業再發展,穩定國家經濟更為金融業不可推卸之祉會責任。而振安公司擁有全國軋鋼等製品最先進且最有效率之生產設備,且其資產尚遠大於負債情況下,聲請人對於振安公司之將來營運能力,一定有相當獲利空間,為避免強制執行以毀滅公司,依現有合法途徑,僅有依公司法有關公司重整之規定,對振安公司辦理重整,透過重整程序,使振安公司暫保留生產設備,勿受強制執行,必能反虧為盈。為此,聲請人等特以債權人身份,狀請鈞院,賜裁定准予振安公司重整。
二、按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者,法院得依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公司債權人之聲請,裁定准予重整;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可公司(下稱泛亞銀行)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銀行)。而振安公司為自八十五年九月即獲准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振安公司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間向聲請人泛亞銀行借貸拾億玖仟萬元,依借貸契約約定應自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按期給息,本金部份則自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分九期攤還。惟振安公司自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即停止支付利息,聲請人泛亞銀行於八十八年三月間向本院聲請對振安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該公司接獲該支付命令未異議而確定,聲請人泛亞銀行因而獲得確定債權之執行名義。再振安公司亦於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向聲請人萬泰銀行借貸伍仟萬元,返還借款期限為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惟屆期至今,振安公司並未返還。聲請人等對振安公司已屆清償期之債權,合計已達壹拾壹億參仟萬元,振安公司為核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三億七仟二百萬股,實收資本額為三十七億二千萬元,以上有經濟部公司執照、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現改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五年九月四日台財證一字第四一八五一號函、本院八十八年度促字第一六五八九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借據等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等之債權已達振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十以上,其提出聲請,符合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債權人聲請公司重整之資格。又據振安公司自製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所載,其流動資產僅二億三仟餘萬元,現金僅四仟四百餘元,顯見其財務之困難非常嚴重有停業之虞可見一斑,是聲請人提起公司重整已符合法定要件,先予說明。
三、次按,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在本質上因其公司之資本係透過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方式所獲得,且其營業規模一般均較為龐大,在經濟體系上亦常因其營業銷售範圍而與投資大眾及社會總體利益有一定程度之關連,則此類公司若僅因一時之財務困難致暫時停業或有停業之虞,尚非全無繼續營運價值,而不給予挽救並任其破產倒閉,則不僅該公司經營者及員工受到損害,對投資之大眾而言亦受不利益,更將連帶影響與該公司往來之各上下游行業,進而造成連鎖之不利後果,當非社會及整體經濟所樂見,故如對尚有繼續經營價值之公司,經由公司重整之程序,在相關人員及法令之監督下,恢復正常之營運,以使公司免於倒閉並再生,並藉以保護債權人、股東及員工權益,維繫社會安全,促進經濟之穩定及進步,當屬較具體可行之方案,故依公司之營業狀況,依合理財務費用負擔標準為評估後,認尚具有經營價值,法院於徵詢中央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意見後,即得准予重整,以使公司不致因一時發生財務困難,而陷於破產停業之境地,並藉由重整程序以恢復公司正常營運之目的。反之,若該公司之營業狀況,依合理財務費用負擔標準加以評估,已無經營之價值者,並避免公司藉由重整程序延宕債權人實現其債權,則不應准許重整,先予說明。
四、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重整,經本院徵詢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之意見,並選任檢查人陳黃淑娥會計師,就相對人振安公司之業務、財務狀況與資產情形等事項為調查,另請振安公司之債權人交通銀行等銀行團體提供意見,其意見略整理如下:
㈠主管機關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年八月二日以九○台財證㈠第一四九
三二七號函覆意見略以(並檢附振安公司八十九年及八十八年度之財務報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資料):
⑴財務狀況(單位:新台幣千元)┌─────┬────────┬─────────┬────────┐│項目\年度│八十七年度 │ 八十八年度 │八十九年度 │├─────┼────────┼─────────┼────────┤│固定資產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長期負債 │00000000│0000000 │0000000 │├─────┼────────┼─────────┼────────┤│股 本│0000000 │0000000 │0000000 │├─────┼────────┼─────────┼────────┤│保留盈餘 │二一二○五二 │五五○九二一 │八二二五九四 │├─────┼────────┼─────────┼────────┤│資 產│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負 債│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股東權益額│0000000 │0000000 │0000000 │└─────┴────────┴─────────┴────────┘⑵營業收入、營業利益及稅前損益(單位:新台幣千元)
依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該公司自八十五至八十九年度之營業收入、營業毛利(損失)、營業淨利 (損失)、稅後淨利 (損失)情形如下:(單位:千元)┌───┬─────┬────┬───┬────┬───┬─────┐│年 度│ 營業收入│營業毛利│利息費│營業(損│稅前損│每股盈餘 ││ │ │ │用 │益) │失 │(純損) │├───┼─────┼────┼───┼────┼───┼─────┤│八十五│ 354782 │1838 │- │(19449) │27673 │ 0.27 ││ │ │ │ │ ^ │ │ │├───┼─────┼────┼───┼────┼───┼─────┤│八十六│ 99202 │332 │3513 │(10475) │10941 │ 0.02 ││ │ │ │ │ │ │ │├───┼─────┼────┼───┼────┼───┼─────┤│八十七│ 2817 │76 │73520 │(65233) │172916│ 0.49 ││ │ │ │ │ │ │ │├───┼─────┼────┼───┼────┼───┼─────┤│八十八│- │- │257017│(52247) │338869│ 0.91 ││ │ │ │ │ │ │ │├───┼─────┼────┼───┼────┼───┼─────┤│八十九│494484 │41009 │265308│(17366) │271665│ 0.73 ││ │ │ │ │ │ │ │└───┴─────┴────┴───┴────┴───┴─────┘⑶上表所列之財務資料,係引自勤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查核簽證所附之財務報
表。然振安公司與其關係人峰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峰安公司)及安鋒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安鋒公司)等三家公司之負責人均為甲○○,該三家公司自八十五年一月至八十六年十二月止,計向聯澤工程有限公司等九家虛設行號取得無進貨事實之發票,聲請人公司取得發票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六億一千七百七十一萬餘元(逃漏營業稅三千零八十八萬餘元、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一億五千四百四十二萬餘元)、峰安公司取得發票金額一億五千八百萬餘元(逃漏營業稅七百九十萬餘元、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三千九百五十萬餘元)及振安公司取得發票三億九千零七十一萬餘元(逃漏營業稅一千九百五十三萬餘元、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九千七百六十萬餘元),計三家公司合計取得虛設行號發票總金額十一億六千六百四十二萬餘元(逃漏營業稅五千八百三十二萬餘元、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二億九千一百六十萬餘元),且經檢察官查明,該等公司有偽作付款情形,前揭虛設行號之公司皆設於台北市,惟均於高雄市開立銀行帳戶,而戶頭皆為甲○○經營之安鋒等公司使用,安鋒公司等以指明受款人並禁止背書轉讓支付方式給聯澤工程有限公司等九家公司其中任何一家,並在各該虛設行號之帳戶兌現,兌現後旋即以提款條提領再電匯或開立銀行支票方式將資金匯至亦為甲○○擔任負責人之安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關係企業或個人陳守君等其他個人,以此方式侵占原屬全體股東所有之公司資金,嚴重妨礙投資大眾之權益。上述事件,安鋒等三家公司,已被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七年六月八日以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提起公訴,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九十年一月九日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四八三號判決甲○○犯有虛開發票逃漏稅捐、業務侵占、商業會計法業務登載不實罪、及峰安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安鋒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振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均有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罪行,該案現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中,尚未確定,顯示振安公司及其關係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嚴重缺失,其財務報表真實性尚待商榷。
㈡主管機關經濟部於九十年九月二十日以經(九○)商字第○九○○二二○一四一
○號函覆,並檢附中鋼公司統計之七十一年至八十九年國內熱軋年需求量(不含自用)及成長率表、熱軋鋼捲國內目前總產能表,經派員實地了解,詳情分述如下:
⑴振安公司完成建廠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生產冷軋鋼捲及鍍鋅鋼捲,冷軋鋼
捲年產能一二○萬噸,鍍鋅鋼捲年產能三十萬噸,八十九年冷軋鋼捲產量三三萬噸。
⑵冷軋鋼捲市場分布狀況:隨著市場需求及民間冷軋業者陸續建廠,目前國內冷
軋自給率已達百分之八十九,除了少量材質、鋼種、尺寸無法自產需賴進口外,絕大部份均能自產,並有冷軋鋼品外銷東南亞、美國、日、韓、大陸。八十九年間國內冷軋需求量為二二九二千公噸,其中由中鋼公司供應一○○九千公噸,市場佔有率百分之四四,國內其它主要冷軋廠高興昌、燁隆、彥武、盛餘、燁輝、燁興、統一等廠供應一○九九千公噸,市場佔有率百分之四八,進口料一八四千公噸,市場佔有率分之八。
⑶冷軋鋼捲中長期發展:八九年在上半年金融危機影響逐漸減弱下,國內需求稍
有回升百分之一點一五,第三季後景氣下滑,國內業者轉攻外銷市場,長期而言預估僅能低度成長,短期面看,九○年需求較八九年嚴重衰退百分之十八點三五。
⑷熱浸鍍鋅市場分布狀況:目前在熱軋熱浸鍍鋅方面有燁輝、彥武、廣春、振安
等公司生產,而冷軋熱浸鍍鋅方面有燁輝、彥武、盛餘、宜聖生產,近年尚有振安、中鋼投入此一市場。
⑸熱浸鍍鋅中長期發展:鍍面廠因國內自給率過高走向外銷,未來五年需求預測
年成長率熱浸百分之二點九六,在短期需求方面,受電子業景氣下滑,熱浸鍍鋅在電子廠房工程延後或取消及房市景氣看淡下,九○年需求較八九年嚴重衰退百分之十點六二。
⑹就產業政策觀點言,鋼鐵產業是內需供應中下游為主,以我國鋼鐵業供需狀況
而言,國內鋼板捲自給率為一一三%,鍍面板片為一五三%,一般鋼鐵之供過於求,導致市場混亂,對重整案件,鋼鐵公會應參與為重整管理人或重整監督人,以協助重整案件之成功,及維護正當經營權者之權益,並確保整體業者產銷秩序之平衡。
㈢經本院詢問所選任對於公司重整業務有專門學識及經驗之檢查人黃淑娥會計師就
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予以檢查後,對公司業務、財務狀況與資產估價、公司營業狀況依合理財務費用負擔標準,是否尚有經營價值,公司負責人對於執行業務有無怠忽或不當應負之責任,並提出聯捷會計師事務所所提出之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稱:
甲、公司業務狀況⑴主要產品市場狀況:
該公司現有產品主要為一般規格的冷軋鋼捲和熱浸鍍鋅鋼捲。產品定位為中低價格、品質較先進同業低,主要供應品質需求較低之建材市場。
⑵主要產品之供需狀況:該公司產製一般規格的冷軋和熱浸鍍鋅產品,綜觀國內
冷軋鋼品供需狀況,依中鋼公司統計國內總需求量從民國八十四年的二二三點五萬公噸至民國八十九年的四一二點六萬公噸(不含中鋼自用量),產量從民國八十四年的二三八萬公噸至民國八十九午的五六二點三萬公噸,顯示冷軋鋼品產量呈穩定成長,並足以將供過於求之產量轉向國外市場。外銷市場方面,因受全球不景氣所致,主要國家之生產量及消費量均呈衰退,惟中國大陸由於經濟呈高度成長,冷軋鋼品消費不僅不受影響反而呈正成長,加上台商外移大陸等因素,使得其及香港成為台灣冷軋鋼品主要出口地。因熱浸鍍鋅產業,屬資本密集及生產技術密集,趨向外銷導向,在外銷市場方面,主要外銷地區為香港、歐洲及美國,其中中國大陸由於經濟呈高度成長,為目前最具成長潛力的市場。
⑶營運目標與未來發展情形:該公司持續加強冷軋與熱浸鍍鋅鋼捲之產品開發,
以提高產品附加價值,並開發不同特性之產品,以應因不同市場客戶之需求。另該公司內部為因應汽車工業對中國大陸之未來重要,已著手開發五尺板之製程及市場之調查研究。目前主要與安鋒公司聯合採行上下游一貫性代工營運模式。短期內,公司因缺乏營運資金,先以代工方式穩定公司技術人力、累積生產經驗及資金,以便未來資金狀況改善時,得以逐步調整代工量與自購料、自製自銷量,改善公司獲利情況。
⑷最近三年實際生產情形:
┌──────┬─────────┬────────┬───────┐│主要產品 │九十年度一至八月 │ 八十九年度 │ 八十八年度 │├──────┼─────────┼────────┼───────┤│冷軋鋼捲 │ 136039噸 │ 333751噸 │ 406522噸 │├──────┼─────────┼────────┼───────┤│鍍鋅鋼捲 │ 184251噸 │263928噸 │ 261300噸 │└──────┴─────────┴────────┴───────┘⑸最近三年實際銷售情形:
┌──────┬─────────┬────────┬───────┐│主要產品 │九十年度一至八月 │ 八十九年度 │ 八十八年度 │├──────┼─────────┼────────┼───────┤│冷軋鋼捲 │ 185064千元 │ 528199千元 │ 658565千元 │├──────┼─────────┼────────┼───────┤│鍍鋅鋼捲 │ 250050千元 │ 497511千元 │ 486585千元 │└──────┴─────────┴────────┴───────┘由前述資料顯示,該公司之主要產品為鍍鋅鋼捲,九十年度約佔總銷售額之百分之五十七。如能獲得資金支援,配合市場之需求成長,自行購料生產,可使獲利狀況獲得改善,因此振安公司如能透過重整程序,保留目前生產設備,並配合其他資金支援,必能減低財務負擔,且不難轉虧為盈。
⑹今後拓展方案:
該公司由於缺乏營運資金,短期內仍將以爭取代工合約為主,同時設法增加產量,降低產品單位固定成本的負擔,達自給自足,穩定公司技術人力及正常營運,進而累積營運資金,朝自購料自產自銷目標邁進。
⑺目前營運現狀:
該公司在熱浸鍍鋅產品線方面已能達全產能生產狀態。而在冷軋產品線方面,短期代工量以每月四萬公噸至五萬五仟公噸為計劃目標。主要代工廠商以尚興公司為主,因該公司無論是在業務或財務能力上皆較其他代工廠商更能配合振安公司的業務需求。目前該公司營運只有代工收入,但若該公司如能正常營運,其產量將分別居全國冷軋鋼品產業之第二位及鍍鋅鋼品業之第四位,公司前景展望佳。
⑻結語:
該公司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因存款不足退票後,已被銀行列為拒絕在來戶。為避免債權人對該公司甫建廠完成之最先進設備進行強制執行,該公司管理當局一方面與債權人持續協商溝通,接受金融機構主持之財務監控,一方面則積極尋求合作對象,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與一國外貿易商簽訂合作草約,截至目前該代工合約仍在持續協調中。該公司在國外代工對象未確定前,藉代工生產穩定正常運轉。然該公司目前確有財務困難,若不透過公司重整程序,公司債權人勢必將依法律途徑查封拍賣公司之資產,致該公司營運之希望破滅而破產,此將會造成員工失業而導致之社會問題,因此,本檢查人認為,該公司應逐步並有效執行其預計之營運計劃,並先穩往目前營運狀況,預計獲得重整裁定後應將能另籌營運週轉金以從事較高利澗之自產自銷業務,逐步提高產能利用率,而轉虧為盈。
乙、公司財務狀況與資產估價:
一、依最近三年度暨九十年度一月至八月財務報表:⑴資產負債表:
①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經股東會通過之資產負債表,計流動資產一
五二一七八仟元,固定資產00000000仟元,其他資產二一二八二仟元,資產總額00000000仟元,流動負債0000000仟元,長期負債0000000仟元,其他負債一○三仟元,總額負債00000000仟元,股東權益為0000000仟元。
②民國八十八年度營業收入淨額○元,營業成本○元,營業毛利○元,營業
費用五二二四七仟元,營業損失五二二四七仟元,營業外收入九五五二仟元,營業外支出二九六一七四仟元,稅前純損三三八八六九仟元。
③民國八十九年度營業收入淨額四九四四八四仟元,營業成本四五三四七五
仟元,營業毛利四一○○九仟元,營業費用五八三七五仟元,營業外收入一九八八六仟元,營業外支出二七四一八五仟元,稅前純損二七一六六五仟元。
④截至九十年八月底止營業收入淨額二五五四二○仟元,營業成本二七六○
四七仟元,營業毛損二○六二七仟元,營業費用九七七八仟元,營業外收入三一二八仟元,營業外支出八九九九九仟元,稅前純損一一七二七六仟元。
⑵債務分析:
經檢查人以查核帳冊等方式,其截至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止,負債總額約為00000000仟元,約可分為下列四種:
①行庫債務:短期借款計二八四三四六仟元。長期借款計0000000仟
元,(上述借款中包含一年內到期之長期借款0000000仟元)②應付利息計0000000仟元及應付退休金一六○四八仟元,一、二項共計00000000仟元,佔負債總額百分之七十九。
③民間及廠商往來計0000000仟元,多為預收款、股東往來、暫估款
項、未付票據、帳款、應付薪資及費用等項,其中股東墊款0000000仟元,應付款項計三二六一二五仟元(包括應付票據、應付帳款、及其他應付款),暫估款項一一八四○一元。
④除上開債務外,該公司已提供其所有不動產設定明細如下:
┌──────┬─────────┬────────┬───────┐│權利人 │債務人兼設定義務人│ 實際借款 │ 抵押品 │├──────┼─────────┼────────┼───────┤│交通銀行聯貸│ 振安鋼鐵 │0000000000元 │ 土地建物機器 ││ │ │ │ 設備 │├──────┼─────────┼────────┼───────┤│泛亞銀行 │ 振安鋼鐵 │0000000000元 │ 土地建物 ││ │ │ │ │├──────┼─────────┼────────┼───────┤│萬泰銀行 │ 振安鋼鐵 │00000000元 │ 土地 ││ │ │ │ │└──────┴─────────┴────────┴───────┘⑶或有負債情形:
①該公司提○○○區○○○路二橋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建物二八
二號建物,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設定權利價值最高限額為四六七三六○仟元,為安鋒鋼鐵公司、鋒安金屬公司、及北高雄有限電視公司之背書保證,合計0000000仟元。上述背書保證因能否繼續經營存有重大疑慮,可能造成相當數額之損失估計,可能最大損失達六三○○七二仟元。
②該公司因虛設行號發票經查獲處分,最大可能損失達四七五一九三仟元。
③該公司八十九年重要未完成工程契約總價為三○五二一三仟元,已驗收請款入帳計二五九六九五仟元。
二、資產估價:⑴存貨採永續盤存制,原料及物料以重置成本為市價,製成品以淨變現價值為
市價,期末遇有成本高於市價時,則提列備抵存貨跌價損失,若因市價回升,則於已提列金額內沖回,截至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已提列備抵跌價損失二○七二仟元。
⑵應收款項共計八二四一七元,預付款項包括預付保險費一八六四仟元,所得
稅四一二千元,銀行償還款一六三八千元,其他六二四仟元及採購物料之預付貨款一六七三七仟元。
⑶其他資產:包括路線補助費一三八四一千元、未攤銷費用五六六二七千元,遞延退休金成本二二六四仟元。
⑷固定資產係以取得成本為入帳基礎,其折舊之提列則依耐用年數表之規定辦理。
丙、公司依其營業狀況,依合理財務費用負擔標準,是否尚有重整價值:⑴在假定沒有其他非營業收入及除利息支出外之非營業支出前提下,如果營業利
益大於當年度應負擔之財務費用,即顯示公司未來之經營具有負擔合理財務費用之能力,亦即扣除利息支出後公司仍有若干盈餘,作為投資之報酬。
⑵利息負擔之範圍,說明如下:
①擬處理債務:該公司自八十三年六月建廠,以交銀聯貸案取得資金,後因財務發生困難,未產生預期利益徒增沈重之利息負擔。
②以迄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為止投資設廠積欠之債務所需負擔利息。
⑶原有債務應負擔利息:該公司自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止積欠債務包括金融機構
借款0000000千元,民間借款四八○○○千元,股東墊款0000000千元,往來廠商貨款及應付費用0000000千元,核計00000000千元。
⑷合理債務比例應負擔利息:該公司負債金額高達00000000千元,佔資
產總額000000000千元之百分之八十四,實非合理之負債比率,應尋求新資金之挹注,降低負債。
⑸該公司負債比率百分之八十四,與同業水準百分之五六點九比較明顯偏高,應
設法降低負債比率至同業水準,此部份尚須資金約四十八億元。亦即若能尋求新資金挹注,在合理財務費用負擔標準下尚有經營價值。該公司陷於財務困難之原因主要係因關係人財務困難,導致金融機關緊縮信用。然該公司於財務困難後核心幹部仍繼續留任,顯示公司向心力強。
丁、公司負責人對於執行業務有無怠忽不當及應負之責任:⑴公司雖依證期會規定訂有內部控制、會計制度及稽核規定,惟未予落實執行,
導致假發票案之發生,致公司遭受損失,雖其結果尚未判決確定,但仍造成管理人力之浪費。
⑵依公司近來之營運狀況及財務結構,如不能在短期內獲得長期資金之奧援,則財務困難,為不可避免之事實。
⑶公司陷於財務困難,屬於創業期間主要之鍍鋅廠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試車完
成,經本檢查人深入瞭解公司負責人決策正確,以藉代工生產來穩定公司技術人力及生產設備之正常運轉,對公司未來之復甦,應有莫大之裨益。
戊、聲請事項有無虛偽不實情形:⑴振安公司實收資本三十七億二千元,而聲請人之債權已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上,均合乎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二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
⑵該公司因財務困難,於八十一年一月起所簽發之支票無法兌現,並於八十八年
九月因存款不足而退票已被金融機構列為拒絕往來戶。而振安公司係鋒安集團下之鋼鐵企業,自八十七年八月初安鋒集團發生財務危機,振安公司受關係人影響連帶無法取得購料開狀額度,若債權人加以執行債權,將導致公司有停業之餘。
⑶該公司若能經過重整,依照目前市場狀況,公司之設備及技術能力,應為可行
之道,如能妥善擬定其重整計劃,覓得其他資金,並獲債權人之支持,一一履行,則該公司仍具繼續經營之價值。
【五】依聯貸銀行團(各參貸銀行包括中央信託局高雄分局、臺灣銀行苓雅分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如分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中正分行、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行、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台灣土地銀行高雄分行、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港分行、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十六家金融機構向振安公司授信總聯貸額度為七十一億七千七百二十萬元,其聯貸銀行團之決議為堅決反對振安公司重整,其理由為:
⑴相對人缺乏經營團隊,末受債權人及市場之肯定。雖聯貸銀行團經數年來之極
力配合紆困,惟該公司營運並未見起色,其與國外數鋼鐵廠之合作計畫無疾而終,其集團關係人往來透明度不夠,財務及業務糾扯不清,形成惡性骨牌效應。
⑵重整計畫草案昧於事實,過份樂觀,與現實情狀出入頗大,流於紙上作業。例
如假設其鍍鋅線產能利用率,由民國八十九年之百分之八十五,成長至九十二年之百分之百,冷軋鋼線之產能利用率由八十九年之百分之廿七須成長至九十五年之百分之八十五。如此之上升數據衡諸目前國內及全世界之需求情況,屬過份樂觀,其不可行實可預見。
⑶重整計畫草案須周轉資金十六億五千餘萬元,新資金之籌措希望渺小,因受該
集團所波及之金融機構頗多,而該集團又無法提出有效營運償債方案,各金融機關職責所在很難再挹注資金。
⑷相對人即使於裁定緊急處分期間停止所有之還本及付息,但現金流量仍呈現逐
漸枯竭。依據派員駐廠監控相對人公司財務之安侯企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振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現金收支核閱報告」顯示目前無法維持其最低限度之營運,遑論其持續之鉅額虧損。
⑸鍍鋅鋼捲及冷軋鋼捲於國內已生產過剩,短期內榮景無望。因上開鋼品之供過
於求,導致市場紊亂,產品價格無法提升,銷路亦呈遲滯,振安公司重整要能順利執行,無異緣木求魚。故振安公司依其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無重生更生可能之要件。
⑹依據台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向政府有關單位陳情,對於日前數家經營不善之
鋼鐵公司因資金周轉困難而導致公司發生財務危機,並向法院聲請重整,同時要求銀行團予以暫時停繳利息息及減息後復工,然其復工後卻以其減免繳利息等的優勢條件,將其產品以低於同業合理成本價格之方式在市場上販售,造成市場紊亂,影響同業之營運及生存。
【六】綜合上開意見,本件振安公司是否有重整價值,應考慮其業務、財務現況,以及其擬訂償債計劃之可行性,本院意見如左:
㈠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在本質上因其公司之資本係透過公開發行股票
或公司債之方式所獲得,公司所有者僅能由公司設置之監察人,或透過召集股東會之方式,監督公司之經營,又因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營業規模一般均較為龐大,在經濟體系上亦常因其營業銷售範圍而與投資大眾及社會總體利益有一定程度之關連,是公司經營者之行為,直接對公司之存續發展有絕對性之影響,間接亦影響投資大眾及社會總體之利益。本件振安公司現任負責人甲○○同時為其關係人峰安公司及安鋒公司等三家公司之負責人,該三家公司自八十五年一月至八十六年十二月止,計向聯澤工程有限公司等九家虛設行號取得無進貨事實之發票,聲請人公司取得發票金額為六億一千七百七十一萬餘元(逃漏營業稅三千零八十八萬餘元、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一億五千四百四十二萬餘元)、峰安公司取得發票金額一億五千八百萬餘元(逃漏營業稅七百九十萬餘元、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三千九百五十萬餘元)及振安公司取得發票三億九千零七十一萬餘元(逃漏營業稅一千九百五十三萬餘元、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九千七百六十萬餘元),計三家公司合計取得虛設行號發票總金額十一億六千六百四十二萬餘元(逃漏營業稅五千八百三十二萬餘元、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二億九千一百六十萬餘元),且經該等公司有偽作付款情形,前揭虛設行號之公司皆設立於台北市,惟均於高雄市開立銀行帳戶,而戶頭皆為甲○○經營之公司使用,該公司等以指明受款人並禁止背書轉讓支付方式給聯澤工程有限公司等九家公司其中何一家,並在各該虛設行號之帳戶兌現,兌現後,旋即以提款條提領再電匯或開立銀行支票方式將資金匯至亦為甲○○擔任負責人之安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關係企業或個人陳守君等其他個人,以此方式侵占原屬全體股東所有之公司資金等情,已被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七年六月八日以甲○○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提起公訴,並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一審判刑,現上訴二審審理中,雖該案尚未經法院判決確定,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與本院選任之檢查人黃淑娥會計師查核結果,均認為足以顯示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嚴重缺失,足證該公司因內部控管嚴重缺失,致其經營者從事有害公司股東及投資大眾之利益之行為。
㈡次按,重整制度之目的有二,一為清理債務,一為維持企業,使公司得以汰舊
換新,重展鴻圖,惟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其規定頗富彈性,不免有公司非重要生產、公用或交通事業,其產品或服務非國內所必須,或非確有外銷市場,倘因發生事故有停業之虞,而其營業狀況依合理財務費用負擔標準尚非能盈餘,且聘僱有鉅額員工者,濫行聲請重整,挾員工生計製造社會問題為由,逼迫債權行庫讓步妥協,完全無視企業主本身應負之社會責任。再者,法律對員工薪資已有相當之保護,可優先受償,且有勞基法之失業救濟各項措施,可謂相當完善,但銀行業所貸放之款項亦係社會大眾之存款,若無法收回甚至有所損失,是否其損失也將由全民加以吸收?為此,若以數百員工眷屬生計為名,而隱身在重整制度之保護傘下,應不足取。
㈢依目前國內鋼鐵業之成長與需求,振安公司之本業非無繼續經營之價值,然依
振安公司目前之財務狀況,其資產至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經檢查人查核之資產總額為一百七十五億零四十五萬五千元,至九十年八月份之總債務累計已高達一百四十七億二千零三十一萬七仟元,依檢查人估計,聲請人公司合理財務費用標準,該公司負債比率百分之八十四,與同業水準百分之五六點九比較明顯偏高,應設法降低負債比率至同業水準,此部份尚須資金約四十八億元。而振安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為三十七億二千萬元,而迄九十年八月底為止,振安公司股東權益淨額為僅餘二十七億八千零一百三十八萬元,然振安公司積欠之債務本金已高達一百四十七億二千零三十一萬七千元。是縱認該公司之實際經營狀況,在不考慮銀行債務本金、利息負擔之情況下,每月確有營業淨利,而有償付銀行利息之能力,然高達一百四十七億餘元之銀行債務,其本金應如何償還?檢查人之報告內,並無任何佐證資料足以認振安公司有償還上開銀行債務本金之能力。
㈣況公司將來營運前景及銷售狀況,則尚需視材料來源、國內外市場變動、匯率
及公司營運對策等諸多未確定因素而定,而振安公司於代工合約期滿後,是否能獲得更大業務來源,增加其財務收入,以攤還債務,亦屬不確定之狀態,則振安公司欲清償前述債務,顯已遙遙無期。更況且,振安公司為鋼鐵製造產業,若欲保持甚或更增加其產能,並能在市場上仍有競爭力,機器設備之添購更新乃必須考慮之重要成本支出,豈能不考慮機器設備之重大資本支出而遽認將來必有營業淨益,必可負擔銀行利息?且就振安公司之財務現況而言,振安公司最大問題在於資金不足,其既乏自有資金,亦顯難再自銀行融資取得添購機器設備之資金,於此情形下,殊難期振安公司將來猶有償還上開銀行團債務本金及其利息之能力。且審酌振安公司因控管嚴重缺失,致其經營者從事上開有害公司股東及投資大眾之行為,如前所述;及該公司之營業狀況,縱讓振安公司繼續其營業,仍無法預見能解決該公司之財務負擔,而其債務繼續累計增加之結果,反有害投資大眾及社會總體利益。再依該公司所擬訂之償債計劃,雖預定於未來十年之營業表現可於九十一年轉虧為盈,且可望於十年內以營運所產生之淨現金流入支付利息十七億元及償還舊債金額約五十二億元,假設一百年至一百零四年之五年間每年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與九十九年相同,則預估十五年內可百分之百清償一四二億元之負債。,但該公司自擬之營業目標、產能、預計損益表內,預估每年之營業收入額,營業淨利率、營業毛利率等均屬過分樂觀,參照振安公司自八十七至九十年八月份度之實際營業狀況,營業毛利率不高,營業淨利率更均為負值,且自八十七年度之營業收入額並無大幅成長,甚至衰退,該公司所擬訂償債計劃顯然過於高估其營業收入額、營業毛利率及淨利率,且其預估又乏依據,可行性實微乎其微。所擬訂之償債計劃復不可行,依其業務、財務現況,縱讓該公司繼續營業,仍無法預見能解決其財務負擔,而其債務繼續累計增加之結果,反有害投資大眾及社會總體利益,則考量合理財務費用負擔標準,振安公司營業及財務狀況實已不具經營利益,亦即顯已無重整之價值,再檢查人之報告內,亦無任何佐證資料足認振安公司將來有償還銀行債務本金之能力。為避免振安公司藉由重整程序延宕債權人實現其債權,及顧及社會公益而言,本件聲請人聲請重整,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 志 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李 梅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