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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0 年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整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王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右聲請人王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聲請延長保全處分之期間,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九十年度整字第三號重整事件,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所為之保全處分裁定,自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期間叁個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因聲請重整,前蒙鈞院裁定准予緊急處分在案,並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核准自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延長期間三個月,將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屆至,惟該事件現正由鈞院選任檢查人曾季國會計師進行檢查工作中,尚未完成檢查報告,原緊急處分裁定仍有延長其期間之必要,爰請求准予延長緊急處分之期間,以利重整之進行等語。

二、查該聲請王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各項調查仍在進行中,而該保全處分裁定之有效期間將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屆滿,設不予延長期間,任由公司處分財產或公司之債權人行使債權或聲請執行,勢將使重整陷於困難或不能,故聲請人聲請准將該處分之裁定自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三個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陳建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蔡文現

裁判日期:2001-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