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產字第十五號
聲 請 人 經濟部工業局法定代理人 施顏祥訴訟代理人 黃滿清送達代收人 陳子燕相 對 人 金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金猜右當事人間就工業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聲請裁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工業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新臺幣玖仟零玖拾元准予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設立之高雄縣大寮鄉大發工業區內廠商,欠繳自八十九年八月至九十年四月止之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新臺幣玖仟零玖拾元,雖經催收而無效果,為此檢具工業區管理中心函及郵政掛號收件回執等催收證明,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工業區內使用人應繳納維護費用,如逾期不繳納者,工業主管機關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四十條第一、三項定有明文。有該條例施行(自八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前,依獎勵投資條例開發工業區之管理,適用該條例之規定,亦為同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分別明定。經查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陳嘉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王雯郁
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1-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