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五三號 上 訴 人 甲○○被上訴人 首長寶座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群芳右當事人間請求還返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 朱玲瑤~B法 官 徐美麗~B法 官 林雯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黃麗緞裁判案由:還返保證金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