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五三號
上 訴 人 甲○○被上訴人 首長寶座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群芳右當事人間請求還返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 朱玲瑤~B法 官 徐美麗~B法 官 林雯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黃麗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五三號
上 訴 人 甲○○被上訴人 首長寶座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群芳右當事人間請求還返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 朱玲瑤~B法 官 徐美麗~B法 官 林雯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