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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0 年簡上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五三號

上 訴 人 甲○○被上訴人 首長寶座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群芳右當事人間請求還返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 朱玲瑤~B法 官 徐美麗~B法 官 林雯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黃麗緞

裁判案由:還返保證金
裁判日期:2001-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