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六三號
原 告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佰壹拾陸萬壹仟貳佰叁拾叁元,應繳裁判費玖萬壹仟陸佰壹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玖萬壹仟伍佰陸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四、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一份。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正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綉美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1-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