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五七二號
原 告 日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法定代理人 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玖拾伍萬貳仟叁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唐照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唐美玲
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1-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