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二六二四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股東會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蔡國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王壹理
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1-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