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0 年補字第 5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五二一號

原 告 甲○○法定代理人 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強制認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徐美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陳昱良

裁判案由:強制認領等
裁判日期:2001-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