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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17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三一號

原 告 甲○○被 告 新展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辦理汽車過戶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 官 陳建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蔡文現

裁判日期:2001-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