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九二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甲○○複 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
鍾夢賢律師莊美玲律師被 告 林永利即祭祀公業林智周管理人複 代理人 林維毅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補償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方百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蔡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