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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五號

原 告 甲○○○○○大灣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馬榮祥訴訟代理人 鄭雅方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重劃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八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黃宏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史華齡

裁判案由:給付重劃費用
裁判日期:2001-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