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五號
原 告 甲○○○○○大灣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馬榮祥訴訟代理人 鄭雅方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重劃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八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黃宏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史華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五號
原 告 甲○○○○○大灣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馬榮祥訴訟代理人 鄭雅方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重劃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八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黃宏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