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九號
原 告 丙○○兼右訴訟代 丁○○理人被 告 乙○○ 住高雄
甲○○ 住高雄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八九號殺人未遂事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涉嫌殺害原告未遂,因涉殺人未遂罪嫌,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本院刑事庭審理後,以被告確有殺人未遂事實判處罪刑,惟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後,則改以傷害罪論斷,又該案因另涉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目前全部(包括傷害)上訴於最高法院審理中。而按上開刑事案件被告究係以殺人犯意或傷害犯意侵害原告,事涉本件精神慰撫金之判斷結果,再刑事案件對於犯罪主觀意思之採認,非民事案件所能,是本件關於被告究係殺人未遂或單純傷害案件,實有賴刑事審判認定,故上開刑事案件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結果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李昭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