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三一五九號 原 告 許志成即萬建順工程行送達代收人 甲○○被 告 臺灣銀行左營分行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定期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唐中興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審判長法官 朱玲瑤~B法 官 李麗珠~B法 官 唐中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張義龍裁判案由:給付定期存款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