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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31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三一七二號

原 告 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乙○○○○○大湖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高雄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余政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差額地價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唐中興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審判長法官 朱玲瑤~B法 官 劉建利~B法 官 唐中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張義龍

裁判案由:給付差額地價
裁判日期:2001-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