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二六一號
原 告 新太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期存款單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 志 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李 梅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