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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32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二六一號

原 告 新太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期存款單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 志 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李 梅 芬

裁判案由:返還定期存款單
裁判日期:2001-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