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九號
原 告 丙○○原 告 乙○○原 告 甲○○原 告 丁○○被 告 高雄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戊○被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己○○右當事人間確認讓與等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七六六號撤銷決議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七六六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 志 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李 梅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