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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32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二○九號

原 告 丙○○原 告 乙○○原 告 甲○○原 告 丁○○被 告 高雄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戊○被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己○○右當事人間確認讓與等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撤銷決議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裁定命在該撤銷決議事件案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九號事件判決書一份可稽。爰依原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 志 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李 梅 芬

裁判日期:2002-02-20